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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本溪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7 14:08:5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11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本溪有限公司使用无人机飞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铁料场内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铁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一铁料场内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铁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规定,做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执法过程合法、规范、严谨,案件内部审批、审查程序完善。通过该案件宣传,企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将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该区域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