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溪市某塑料垃圾加工厂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5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上牛村的塑料垃圾加工厂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将产生的废水流入渗坑污染环境的行为。
2021年7月 25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该企业将产生的废水流入渗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塑料垃圾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偷排入渗坑中,经检测单位依法检测后,该企业的废水中含有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二甲苯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限值,属于危险废物有毒物质,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上述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现已将该案件移交至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警大队,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该案件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调查,避免了重复取证等问题,体现了各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有利于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更好的抑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针对企业保护环境意识不强,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不正常运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情况,我们将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加强各单位协作能力,不段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