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本溪市高新区某药业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9日,本溪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本溪市高新区某药业公司建有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线两条,使用苯醌、甲醇、甲苯等原料生产阿托伐他汀钙、盐酸曲美他嗪原料药、咪唑斯汀原料药等产品。采用石蜡油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废气。
根据该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及《该制药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要求,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企业石蜡油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产生的“石蜡油吸收废液”为危险废物。
但是,在执法人员调阅了该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询问相关负责人员,并对企业现场勘查后发现,该企业采取生产设施中的蒸馏釜对“石蜡油吸收废液”蒸馏,产生的部分废液排入企业的水处理系统中。蒸馏后的石蜡油继续循环使用,累计处置数量约40吨。与《该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求的将“石蜡油吸收废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相符。
二、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固定了相关证据。经本溪市执法队、生态环境局综合研判,认定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据此,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1日,将“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石蜡油吸收废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移送至本溪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公安机关已书面受理并对存放在厂内的“石蜡油吸收废液”进行扣押。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和办理中。
三、案件特点
一是对“石蜡油吸收废液”性质的认定
环境执法人员通过仔细查看企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第五页中废物代码271-001-02中具体内容,经过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各个部门、科室配合协作,充分研究讨论,做出科学判断。并且充分考虑到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石蜡油吸收废液”性质判定的准确性、合法性相关要求,积极联系有资质的鉴定检测部门,在公安同志的协同配合下,对该单位产生的“石蜡油吸收废液”进行危险特性鉴定。
二是对适用法律条款的认定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的实际情况,该单位作为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生产原料中包含苯醌、甲醇、甲苯等多种危险化学品,而石蜡油吸收作为一种物理吸附的方法,本质上不能改变其吸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而企业擅自使用反应釜蒸馏使“石蜡油吸收废液”再次具备吸附能力,其间产生的蒸馏废水未经专业处理,通过企业的污水处理站进入城市管网,相当于将本应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的污染物排入城市管网。应当认定为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