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thjj-2020-0001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成文日期: | 2020-03-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2020年3月31日作出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总厂中水深度处理回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决定。现将作出批复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3月31日-4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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