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thjj-2024-0010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信息名称: | 大气类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公示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大气类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公示
大气类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公示
2024年5月,我市热心市民举报本钢某公司污染环境。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本钢某公司露天切割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切割时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外环境。
一、查处情况
本钢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8.4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二、奖励过程
案件查实并结案后,执法人员立即通知举报人到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举报奖励申领登记,根据《本溪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给予举报人42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案件启示
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企业落实守法责任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打造生态本溪站好生态文明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