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thjj-2024-0010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告知书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告知书
本溪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告知书
全市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部署,为强化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就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采取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2.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
3.地面、墙面裙脚、墙体等应采用已经表面防渗处理的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
(二)贮存设施(场所)、容器和包装物识别标志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可参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示意图。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及收集、贮存场所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二、危险废物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一)贮存设施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1.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模板详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附录B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参考表。
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二)环境应急管理
1.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演练培训档案。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3.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三、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
(一)在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注册
注册网址:https://gtfwgl.lnsthj.cn/#/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每年1月31日前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每年1月31日前在线完成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的申报工作。
(四)危险废物转移要求
1.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2.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合同原则上保存10年。
3.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电子转移联单至少保存10年。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4.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5.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6.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7.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2.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3.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5.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咨询电话: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44871631
本溪市平山生态环境分局 47137080
本溪市明山生态环境分局 44599655
本溪市溪湖生态环境分局 45836733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 43839357
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45627038
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 46878606
本溪市桓仁生态环境分局 48866770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