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thjj-2024-0002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取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纸质备案(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3-22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取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纸质备案(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取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纸质备案(试行)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更好的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化简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加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简化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取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纸质备案,全面实行电子备案。
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经分局线上审核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表,该备案即为完成。
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重大修订标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二条),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可简化修订,企业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调整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即可,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更新备案文件。
四、企业对注册信息及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传至备案系统的所有预案备案材料应为PDF扫描版,同时加盖公章并签署单位法人姓名。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电子备案平台的监管,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核对、审查、分析,确保备案内容不缺项、质量不降低。
六、市局对全市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各单位企业电子备案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检查企业电子备案质量,如发现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有弄虚作假不规范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查处。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