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sthjj-2026-0001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成文日期: | 2021-08-10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环发〔2021〕65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本溪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局行政处罚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溪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单》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两年内(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算)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首次轻微环境违法,经发现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形。
二、在立案调查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制作现场勘查记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要书面承诺改正(见附件2)。执法人员跟 踪核查整改情况,证实当事人已经按承诺改正后,应当填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见附件3),履行审批程序后告知当事人。
在立案调查后,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情形,在当事人书面承诺改正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经法制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制发《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4),并依法公开公示。
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承诺书、《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四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超过许可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或 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三年内存在未按照法定期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为的;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两年。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本通知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六、《清单》的适用问题由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附件:1.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试行)
2.《承诺书》模版
3.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
4.《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
附件1: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
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 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1.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对依法应当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备案的。 |
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的。 |
3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法》、《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若干 规定(试行)》 |
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不超过2 治小时,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5≤PH值≤9.5 ,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4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 施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 因突发故障等因非主观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组织维修,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
5 | 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 记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 物的(不含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
6 |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范 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未设置或未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改正后在要求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2.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数量≤0.1吨(剧毒、易燃易爆等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除 外),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 污染环境的。 |
7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 不全的违法行为(不含公 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 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
8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 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经责令限期 |
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 污染防治法》 | 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
9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 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 进行而未在密闭空间或 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主要指已具备密闭空 间或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当场完成整改的。 |
10 | 未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测 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违 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 企业已开展自行手工监测的,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
附 件 2
承 诺 书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 的
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 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 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要求我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在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
改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
案 由 | |||
当 事 人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案情简介 | |||
不予处罚 依据及建议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执法科室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市执法队 法制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市执法队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市生态环境部门 法制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市生态环境部门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市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4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环不罚〔2021〕第()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 符合《本溪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 项规定的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