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sthjj-2026-0000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环发〔2021〕69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生态环境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高新区环保城管局:
现将新修订的《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印发的《本溪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机制,规范和提高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控制、减轻或消除环境事件对公众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1.3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积极配合;依靠科技,快速反应;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助、督促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按照《本溪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按照《本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4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事件类型
(1)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致使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尾矿库泄漏、火灾或爆炸引起大气、水体、土壤次生污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品、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致使大面积泄漏,引起大气、水体、土壤次生污染。
(3)违法排污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或自然人非法违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大气、水体、土壤污染。
(4)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因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环境风险物质泄漏导致大气、水体或土壤污染。
(5)环保设备发生故障事件。企业生产过程中设施出现故障,导致污水处理、锅炉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停止运行,导致环境风险物质泄漏导致大气、水体或土壤污染。
2.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局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成员由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工业环境保护科、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以及局内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负责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组织实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开展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意识;初步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应急资源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或提请支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2.2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动转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执行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副局长担任或指定由综合科科长担任。现场总指挥的职责是:签署预案启动指令,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及有关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事件级别调整建议并组织应对,组织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2.3应急工作组
成立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损害评估组和专家咨询组共8个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综合科牵头,综合科、办公室、综合执法队、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局相关业务科室指定人员和环境问题特邀专家组成,综合科科长担任组长。
职责:负责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提出预警或响应建议;按规定组织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或落实上级有关环境应急处置指令和意见;协调市、区环境应急力量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供应环境应急处置物资;协调市应急局、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应急处置;组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2.3.2现场调查组
现场调查组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牵头,应急专家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行政审批科、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工业环境保护科、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人员组成,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队长担任组长。
职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企业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查找确定污染物来源及责任主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信访和舆情应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等。
2.3.3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指定人员组成,由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担任组长。
职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环境监测;提供事故现场污染物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污染影响范围、程度和扩散趋势;及时提供监测和分析研判报告;协助舆情应对和事故调查处理。
2.3.4污染处置组
污染处置组由行政审批科牵头,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业环境保护科、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应急专家、市污染应急处置专业队指定人员组成,工业环境保护科科长担任组长。
职责:组织事故现场污染物控制、收集、转移和安全处置,负责事故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5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办公室、综合科、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的各项后勤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车辆保障等工作,协助组织提供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3.6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办公室、局相关业务科室、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特邀专家组成,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
职责:负责收集、分析和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访、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信息,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编辑事件新闻通稿;向媒体通报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3.7损害评估组
损害评估组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牵头,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局相关业务科室指定人员组成,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组长。
职责:负责收集应急处置评估佐证材料;调查环境损害程度;负责生态损害赔偿;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报告。
2.3.8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职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级别等进行研判;提供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应急决策技术支持。
2.4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及高新区环保城管局职责
负责编制实施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督导辖区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督促辖区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负责指挥、协调所辖应急力量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及时向辖区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应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降低污染危害,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筛选和控制对辖区内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物和污染源;
(2)建立重点危险源档案库和查询系统;
(3)督促辖区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备案管理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高新区环保城管局、市综合执法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日常的环境执法监察行动,督促企业守法经营,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突发环境事件。
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2监测
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综合科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非法违法排污事件信息接收和研判,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跟进、监控和报告。
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可能涉突发环境事件的数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报告。
相邻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区域时,第一时间向相邻的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IV级):研判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黄色预警(Ⅲ级):研判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橙色预警(Ⅱ级):研判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预警(I级):研判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降或解除。
3.3.2预警信息发布
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予以发布,并于2小时内将发布的预警信息报市应急局备案。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核定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建议现场指挥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负有特定救援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协助做好相关舆情监测,组织专家解读,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提供技术支撑。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提出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建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到达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初步确认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配合国家、省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3)市领导到达现场指挥处置的涉及次生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
(4)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件;
(5)因环境污染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6)发生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
4.2信息报告和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接到事发单位、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市民及相关部门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尽可能了解以下情况并作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污染类别(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事件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污染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先期处置情况等。值班人员第一时间将接收的信息通报综合科值班工作人员。综合科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调查核实信息。发生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突发环境事件,还应通知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赴事件现场调查核实信息。
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常规环境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突发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监测频次和监测范围进行跟踪,同时向综合科报告。现场调查信息证实已满足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时,综合科科长提出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宣布启动本预案。
4.2.1初报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厅值班室报告情况,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要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厅值班室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
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要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在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初报的书面报告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应急监测情况、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4.2.2续报
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接到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厅值班室要求电话核报的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要求书面核报的信息,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4.2.3终报
终报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4特殊情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发生跨市(境)污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先期处置
发生紧急情况后,在应急预案没有全部启动之前,现场先期处置由第一响应人负责。接到报警后,第一响应人采取以下行动:
(1)首先安排继续上报;
(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组织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
(3)设定初始隔离区,封闭事件现场,紧急撤离转移危险区内所有无关人员;
(4)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请求并落实指令。根据现场方案需要,请求协调组织其他应急资源。当现场指挥到位后或地方政府介入后,移交指挥权。
4.4应急响应
I级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启动《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Ⅱ级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启动《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Ⅲ级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请求,市政府决定启动
Ⅲ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
Ⅳ级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需要多部门联动应急处置的,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区政府(管委会)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I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件信息动态收集、研判,提出调整预警或响应等级建议;按规定组织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或落实上级有关环境应急处置指令和意见;协调市、区环境应急力量协同应急处置;组织供应环境应急处置物资;协调市应急局、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应急处置。
(2)现场调查组负责组织力量查找确定污染物来源及责任主体;污染处置现场及周边环境巡查监督,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
(3)应急监测组根据事发地地理、水文、气象条件,环境风险受体及其分布情况,拟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采样位置、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并组织实施,尽快出具监测数据。初期,可适当多布设监测点位;当污染情况基本掌握后,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方法。应急监测组还需依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物扩散趋势,比对分析污染区和非污染区的环境质量,绘制污染物分布简图。
(4)污染处置组负责研究制定污染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收集、导流、拦截、降污和转移等措施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受污染雨水等污染物扩散至周边环境。组织污染物控制、收集、转移和安全处置,负责事故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5)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响应处置有关人员交通、办公和生活后勤保障;协助组织提供应急物资。
(6)新闻宣传组负责收集、分析和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访、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信息,组织、协调和处理有关信访、舆情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编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新闻信息;在市新闻办的指导下向媒体发布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级别等的研判;提供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应急决策技术支持。
(8)损害评估鉴定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全过程调查取证工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评估固化佐证材料。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召集辖区内的环境应急力量投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力量实施环境应急监测、现场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消除、人员疏散等工作,同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态失控,及时向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应急支援请求时,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应急工作组或启动本预案应对。
4.5指挥和协调
4.5.1指挥协调机制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下设的各专业应急小组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应急小组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对现场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专业应急小组必须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4.5.2指挥协调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范围和返回时间;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各专业应急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各专业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6现场指挥
实施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现场指挥工作包括:
组织应急力量全力协助上级指挥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并实施现场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方案,具体指挥和协调本溪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实施污染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现场安全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根据现场环境监测数据和专家意见,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与强度,确定群众疏散和返回的时机;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当事件需要扩大应急时,向市政府提请支援。
4.7响应升级
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现场总指挥征询专家咨询组意见后向市政府或市应急局提请启动更高等级环境应急预案。指挥权上移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他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时,现场总指挥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建议指挥其他应急机构参与处置行动。
4.8社会动员
实施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市生态环境局动员相关的危险废物经营、环保工程及环保咨询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9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通报准确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故发生后的对外信息发布本着及时、客观、有利于公众理解的原则。
(1)新闻媒体的发布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新闻宣传组负责协调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沟通联络。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由法律顾问提供审核意见,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报批准后,由政府统一安排对外信息披露。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对人员、环境、社会的影响,应急处置阶段性进展情况。
(2)内部人员信息告知
对内部人员告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采用内部宣传材料或内部信息沟通会等方式,及时进行正面引导工作,收集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反应、意见及建议。人员不得向外披露或内部传播与被告知不相符的内容。
(3)受事故影响相关方的告知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可能的向受到影响的相关方告知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及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方的告知工作。
4.10安全防护
4.10.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类型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和应急人员职责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1)警戒隔离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置活性炭口罩、穿工作服;
(2)工程抢险、监测和需进入现场救护伤员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戴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护服;
(3)消防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穿全身防护服,在上风向作业;
(4)现场调查组在应急过程中佩戴过滤面罩,防护手套、防护靴;
(5)在处置现场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场所及周边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估,保障现场及周边生产区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对应急救援人员现场暂短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及周边生产区域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安全员对抢险救援人员进行监护,一旦有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抢险救援人员安全时,应设法指挥和帮助抢险救援人员沿安全路线撤离;
(7)当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现场指挥下达命令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撤离时应保持秩序不混乱,不得提前脱下防护设备,待到安全区域时立即洗消、更衣、沐浴。
4.10.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后,救援人员应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妥善处理泄漏物储存容器。事故发生后,根据泄漏危害程度由指挥部对周边地区的单位、人员采取紧急撤离和疏散措施,并迅速将泄漏污染区人员撤离至上风向安全区域进行隔离。污染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指导群众立刻带上湿口罩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沿安全疏散路线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到上风区的安全地带。
不同伤情伤员的处置办法:
(1)对重伤的人员,按急救常识救护后,立即向120或就近医院请求急救,快速将伤员转移至医院救治;
(2)对轻微受伤人员,按急救常识,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
(3)对一般性受灾群众,指导受灾群众进行现场洗消。
4.10.3次生灾害防护
应急监测组在抢险过程中,始终关注救援行动中可能产生的污染事故,及时报告指挥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次生污染。应急结束后继续监测现场污染情况,现场清理和恢复必须按照环保要求,现场遗留物送相应单位处理。
4.11应急终止
当事件现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宣布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
(2)环境监测表明,污染因子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
现场总指挥宣布环境应急响应行动终止前,必须征询专家咨询组意见。
应急终止程序:I、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决定终止行动;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或授权现场总指挥决定终止行动;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行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觉得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应急处置过程中调拨或征用企事业单位有关应急物资、装备的,后勤保障组应汇总有关征用物资、场所和调用人员的情况,依程序做好应急补偿或者原物返还工作。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属地政府或涉事单位做好现场残留的危险化学品、消防废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确保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社会救助
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群众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调查评估
5.3.1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对于依据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科应向应当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提供线索并协助开展后续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组成损害评估鉴定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污染损害评估,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并编制评估报告,作为肇事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辽宁省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3.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1)事件调查权限与内容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综合科科长担任组长,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行政审批科、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以下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肇事单位和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肇事单位的日常监管情况;其他事项。
(2)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开展应急响应调查,应当查明相关成员单位(部门)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按规定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等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按职责规定提出应急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向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肇事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肇事单位对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情况;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责任认定和对肇事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5.4恢复重建
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批准企业恢复生产前,应确认以下事项已经完成:
(1)生产设备设施已经过检修和清理,确认可以正常使用。
(2)应急设备、设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应对下次紧急状态。
(3)被污染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
(4)采取了其他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单位将应急工作岗位的人员调离时,必须安排相应人员接替原岗位工作,并将变动情况、工作交接情况第一时间向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未及时报备,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6.2经费保障
局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计划,设立应急准备金,提交相关部门审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6.3物资保障
局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根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配备相应装备和物资,建设重大污染事件应急物资库和快速反应系统,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局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4医疗卫生保障
配备完善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积极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6.5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交通工具,相关应急救援车辆要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车况良好,由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6.6通讯和信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高新区环保城管局为承担应急职责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应急指挥系统由办公室有线电话、手机和对讲机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与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信息发布系统主要由电视和网络组成,公众信息由新闻宣传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6.7人员防护保障
应急物资采购时需适当安排一定量的安全防护用品,所有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穿戴好适宜的安全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作业。
6.8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专业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专项财政资金采购,本溪市环境应急处置队负责贮备和保养,确保应急处置时启用。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高新区环保城管局协助属地政府或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6.10科技保障
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要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各类环境基础信息集成共享,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先进实用的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11商业保险保障
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依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后,保险机构及时理赔。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至少每1年组织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的充分性、有效性,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主办单位对演练结果应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薄弱环节并持续改进。
7.2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环境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7.3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应按要求组织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岗位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举办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企业相关负责人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7.4责任与奖惩
全市所有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人员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委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应急准备与响应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下列行为的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应急职责,导致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
(2)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服从统一指挥,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
(4)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的。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环境风险受体,是指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8.2预案管理
通常情况下,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以分析其修订需求,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修订:
(1)本预案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变化时;
(2)市生态环境局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负责组织制定和解释。
9.附件
附件1:外部通讯电话
附件2: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附件3:环境应急专家库通讯录
附件4:本溪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
附件5:环境应急物资
附件6: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外部通讯电话
部门 | 电话 |
本溪市委值班室 | 024-42897747(值班室电话) |
本溪市政府值班室 | 024-42218062(值班室电话)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024-44871995(值班室电话) 024-44871985(综合科电话)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值班室 | 024-62488519(值班室电话) |
生态环境部值班室 | 010-66556488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024-42218044 |
市委宣传部 | 024-42897677 |
市公安局 | 024-42833412 |
市卫健委 | 024-43889312 |
市气象局 | 024-43875102 |
市水务局 | 024-44599170 |
市应急局 | 024-44516207 |
公安报警 | 110 |
火警报警 | 119 |
急救报警 | 120 |
附件2: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应急职务 |
姓名 |
单位职务 |
手机 | |
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
刘景伟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
18741468999 | |
应急指挥部 副总指挥 |
佟军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
13050254655 | |
应 急 指 挥 部 成 员 |
综合协调组 |
马英智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科长 |
18941407999 |
现场调查组 |
刘新刚 | 本溪市生态环境综合 执法队 |
18941409606 | |
应急监测组 |
邹云鹏 | 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 |
15641417887 | |
污染处置组 |
刘海霞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
15641409777 | |
后勤保障组 |
刘铁东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 |
17741407666 | |
新闻宣传组 |
刘铁东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 |
17741407666 | |
损害评估组 |
张式明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负责人 |
18941402925 | |
专家咨询组 |
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指定 | |||
附件3:环境应急专家库通讯录
序号 | 姓名 | 专业方向 | 职称 | 联系电话 |
1 | 佟 军 | 环境工程 | 正 高 | 13050254655 |
2 | 李玉石 | 环保方面 | 高 工 | 13804143869 |
3 | 高贵生 | 环境监测 | 正 高 | 13941404387 |
4 | 王大海 | 水土保持 | 工程师 | 13104146766 |
5 | 孟庆森 | 工程设计 | 正 高 | 13604144371 |
6 | 王秀智 | 医药化工 | 高 工 | 18641433485 |
7 | 顾 今 | 危废事故处置 | 副 高 | 18641401188 |
8 | 刘琳玮 | 焦化事故处置 | 副 高 | 13842489073 |
9 | 李庚辉 | 尾矿库事故处置 | 副 高 | 13841489778 |
10 | 李东迈 | 环境应急 | 高 工 | 18524142588 |
11 | 王连海 | 环境安全 | 高 工 | 13941487575 |
12 | 王 辉 | 环境应急处置评估 | 高 工 | 13942428633 |
13 | 程永维 | 尾矿库事故处置 | 高 工 | 18004945488 |
14 | 张 梁 | 生态损害评估 | 高 工 | 18641403434 |
15 | 王 卓 | 生态损害评估 | 高 工 | 13898309718 |
16 | 邹云鹏 | 环境应急监测 | 副 高 | 15641417887 |
17 | 刘 辉 | 冶金类事故处置 | 副 高 | 13941439368 |
18 | 冯国波 | 环境安全管理 | 机械工程师 | 13842408585 |
19 | 白长君 | 给排水 | 教 高 | 13941477548 |
20 | 霍秀华 | 矿山设计 | 高 工 | 13904146686 |
21 | 陈 锐 | 律 师 | 13942402891 |
附件4:本溪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1 |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能源环保部 |
顾今 |
18641401188 | |
备 注:各县区参照此方案,确定本县区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 | ||||
本钢集团应急处置队伍 | ||||
子公司 | 单位名称 | 出动人数 | ||
板材公司 | 本钢能源环保部 | 2 | ||
板材焦化厂 | 10 | |||
板材能源总厂 | 7 | |||
板材冷轧厂 | 4 | |||
板材发电厂 | 5 | |||
矿业南芬选矿厂 | 10 | |||
矿业歪头山铁矿 | 5 | |||
北营公司 | 北营焦化厂 | 10 | ||
北营能源总厂 | 5 | |||
北营发电厂 | 5 | |||
北营矿业公司 | 10 | |||
储运中心 | 5 | |||
合 计 | 78 | |||
附件5-1:环境应急物资
应急 物资 类别 |
物资名称 | 最大保障 量(含单 位) |
企业名称 |
企业 负责人 |
联系电话(手 机) |
常用 物资 类 |
活性炭 |
10吨 |
本钢板材公司能源总厂制氢作业区第十加压站 |
谭 帅 |
18041405959 |
絮凝 沉淀剂类 |
聚合硫酸铁 |
40吨 |
本溪钢联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
史英军 |
13942423869 |
中和 药剂 | 盐酸 | 80吨 | 本钢板材公司发电厂 | 李佳良 | 13390198511 |
硫酸 | 200吨 | 本钢板材公司焦化厂 | 成耀武 | 18004143555 | |
氢氧化钠 | 100吨 | 本钢板材公司发电厂 | 李佳良 | 13390198511 | |
碳酸氢钠 | 0.5吨 | 辽宁本源制药有限公司 | 李昕昊 | 13940002172 | |
装备 保障类 | 救护车 | 2台 | 本钢板材公司能源总厂 防护作业区 | 谭 帅 |
18041405959 |
吸污车 | 2台 | 本钢板材公司能源总厂 防护作业区 | 谭 帅 |
18041405959 | |
汽车吊 | 80台 | 本溪宏伟吊装公司 | 王宏伟 | 13841481111 | |
轮式 挖掘机 | 1台 | 本钢板材公司能源总厂 给水作业区 | 谭 帅 | 18041405959 | |
应急 器材 类 | 呼吸器 | 10台 | 本钢集团北营公司能源总厂 | 姜延奇 | 18004140550 |
土工膜 | 1000平米 | 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矿业公司 | 吴吉军 | 15141435235 | |
土工布 | 500平米 | 矿业公司歪头山铁矿精尾车间 | 游 维 | 18004945166 | |
土工布袋 | 1000条 | 矿业公司南芬选矿厂精尾车间 | 刘春光 | 13942431220 | |
煤气 报警仪 | 10部 | 本钢集团北营公司能源总厂 | 姜延奇 |
18004140550 |
附件5-2: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储备器材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1 | 执法记录仪 | 5 |
2 | 摄像机 | 1 |
3 | 数码相机 | 2 |
4 | 录音笔 | 4 |
5 | 防爆对讲机 | 6 |
6 | 应急背包(双肩式) | 30 |
7 | 军用棉大衣 | 30 |
8 | 雨衣 | 30 |
9 | 安全帽 | 30 |
10 | 雨靴 | 9 |
11 | 医用急救箱 | 2 |
12 | 强光手电筒超氙气灯 | 20 |
13 | 车载照明灯 | 2 |
14 | GPS手持机定位器 | 2 |
15 | 激光测距仪望远镜 | 1 |
16 | 笔记本电脑、PAD | 3+3 |
17 | 帐篷 | 1 |
附件5-3:可调用的沈阳环境应急物资清单
总协调人:范士纯13998802641联络人:周文学13998328337
序 号 | 类别 | 主要作用 | 名称 | 能力/数量 | 负责 人 | 电话 |
1 |
应急 装备 |
环境应急遂 行装备,现 场应急监 测、应急处 置及防护使 用。 | PGM7340手持式VOC快 速检测仪 | 1台 |
周文学 |
139983 28337 |
PGM6208五合一气体快 速检测仪 | 1套 | |||||
PH值检测笔 | 4支 | |||||
激光测距望远镜 | 1台 | |||||
强光手电(带固定支架) | 2个 | |||||
便携大容量应急电源+ 配电盘 | 2台 | |||||
RFH-3型化学防护服 | 36套 | |||||
87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 36个 | |||||
自吸过滤式一氧化碳防 毒面具(全面罩) | 36个 | |||||
3M8576活性炭防护头带 式口罩 | 100个 | |||||
医用隔离眼罩 | 100副 | |||||
反光马甲 | 36个 | |||||
头戴灯 | 36个 | |||||
指挥帐篷 | 1顶 | |||||
单兵帐篷+气垫+睡袋 | 6套 | |||||
军用桶 | 2个 | |||||
应急启动电源 | 6台 | |||||
水基灭火器 | 50个 | |||||
多功折叠工兵铲锹 | 36把 |
行军背囊 | 36个 | |||||
环境应急专用棉服 | 15套 | |||||
救生衣 | 36件 | |||||
雨衣 | 36件 | |||||
雨靴 | 36双 | |||||
果壳基活性炭(核心产品 ) | 12吨 | |||||
可拆卸活动货架 | 6个 | |||||
2 |
可直接使用的 吸附 物资 |
以吸收、吸附等方式,固化、收集 污染物。水 路两用,陆域一般可直 接投放、布 设,水域一 般需要委托 专业队伍使用。 | 吸油围栏 | 2250米 | 周文学 | 139983 28337 |
吸油围栏 | 600米 | 王晓鹏 | 139404 06703 | |||
吸油围栏 | 960米 | 王蕊 | 158402 55775 | |||
吸油毡 | 3箱 | 王志军 | 185401 28507 | |||
围油栏 | 80箱 | 王明飞 | 156410 80216 | |||
吸油毡、围栏 | 50箱 | 王明飞 | 156410 80216 | |||
吸油毡 | 4000公斤 | 郝鹏亮 | 130792 41981 | |||
围油栏 | 500米 | 郝鹏 亮 | 130792 41981 | |||
3 | 间接 使用 的吸 附物 资 | 以吸收、吸 附等方式,固化、收集 污染物。一 般需采取工程措施。 | 活性炭 |
10吨 | 王明飞 | 156410 80216 |
活性炭(吨) |
20吨 | 郭晓春 | 138404 43113 | |||
4 | 强中 和物 | 对酸或碱性 污染物,现 | 烧碱 |
50吨 | 王志军 | 185401 28507 |
资 | 场采取中和 措施控制酸 碱性,降低 危害。物资 本身的运 输、使用也 有潜在风 险。使用时 安全风险 高。 |
盐酸 |
20吨 |
郭晓春 |
138404 43113 | |
5 |
弱碱 性中 和物 资 | 对酸或碱性污染物,现场采取中和措施控制酸碱性,降低 危害。物资 本身的运 输、使用也 有潜在风 险。使用时 安全风险相 对低。 | 氨水 | 40吨 | 王志军 | 185401 28507 |
生石灰(吨) |
100吨 |
王志军 |
185401 28507 | |||
6 | 溢油 处置 队伍 | 原油或类似 原油性状物 质的应急收 集、处置。 |
溢油处置队伍 |
人员及专业装 备齐全。 |
郝鹏亮 |
130792 41981 |
7 |
无机 危废 处置 队伍 |
无机危险废 物的应急收 集、处置。 |
无机危废处置队伍 | 可处置一般无 机废物。不能处 置医疗废物、放 射性废物、气液 态废物、有机废 物、剧毒物质、 易燃易爆废物。 |
林海峰 |
186243 10355 |
8 |
有机 危废 处置 队伍 |
有机危险废 物的应急收 集和处置。 |
有机危废处置队伍 | 可处置一般有 机废物,不能处 置医疗废物、放 射性废物、剧毒 物质、易爆废 物、无机废物。 |
武伟男 |
138049 03723 |
9 | 医疗 废物 处置 队伍 | 医疗废物的 应急收集、 处置。 |
医疗垃圾处置队伍 | 以高温焚烧方 式处置医疗类 垃圾、废物。 |
孙建业 |
133040 06655 |
10 | 环境 应急 专家 队伍 | 提出应急处 置意见建 议,辅助研 判、决策。 |
环境应急专家队伍 | 沈阳本地9类 22人,根据现场 需求建组。 |
黄相国 |
139404 78937 |
附件5-4:可调用的辽阳市环境应急物资清单
总协调人:李红15841935656联络人:李红15841935656
序号 | 单位 名称 | 地址 | 储备物资品名 | 数量 | 单 位 | 联系 人 | 电话 | |
1 | 安全帽 | 50 | 个 |
韩婷 |
363062 1 | |||
2 | 防酸鞋 | 16 | 双 | |||||
3 | A级气密性防护服 | 1 | 套 | |||||
4 | 酸碱有机物防护服 | 1 | 套 | |||||
5 | 空气呼吸器 | 4 | 个 | |||||
6 |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 | 1 | 个 | |||||
7 |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1 | 个 | |||||
8 | 应急照明手电筒 | 9 | 个 | |||||
9 | 吸附性活性炭 | 11 | 袋 | |||||
10 | 吸油毡/枕 | 20 | 张 | |||||
11 | 围油栏 | 20 | 袋 | |||||
12 | 脱硫剂 | 20 | 袋 | |||||
13 | 应急衣服 | 30 | 套 | |||||
14 | 防护眼镜 | 30 | 个 | |||||
15 | 防酸碱手套 | 6 | 双 | |||||
2 |
辽阳 石化 分公 司 |
宏伟 区火 炬大 街5 号 | 工 | 应急监测车 | 1 | 台 |
吴涛 |
139419 68336 |
2 | 风向标 | 2 | 个 | |||||
3 | 吸油毡 | 411 | 箱 | |||||
4 | 围油栏 | 86 | 包 | |||||
5 | 外场防爆强光泛光灯 | 2 | 个 | |||||
6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12 | 套 | |||||
7 | 隔热服 | 4 | 套 | |||||
3 |
辽阳 庆阳 化工 |
文圣区 | 1 | 防尘口罩 | 40 | 个 |
宋远 征 |
158049 71099 |
2 |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 20 | 具 | |||||
3 | 防酸碱服 | 20 | 套 | |||||
4 | 安全帽 | 20 | 顶 | |||||
5 | 防护眼镜 | 20 | 副 | |||||
6 | 防酸碱手套 | 70 | 副 | |||||
7 | 绝缘手套 | 30 | 副 | |||||
8 | 耐化学品工业用橡胶靴 | 20 | 双 | |||||
9 | 防酸雨衣 | 5 | 套 | |||||
10 | 编织袋 | 1000 | 个 | |||||
11 | 尖头铁锹 | 50 | 把 | |||||
12 | 镐头 | 1 | 把 | |||||
13 | 潜水泵 | 3 | 台 | |||||
14 | 水龙带 | 4 | 根 | |||||
15 | 伸缩梯 | 2 | 架 | |||||
16 | 尼龙绳 | 100 | 米 | |||||
17 | 纯碱 | 20 | 袋 | |||||
18 | 应急监测设备 | 4 | 套 | |||||
19 | 应急交通工具 | 10 | 台 | |||||
20 | 应急防爆灯 | 2 | 台 | |||||

局领导宣布应急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