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sthjj-2025-0005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25-08-20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全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6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我市“十四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锚定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目标,坚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不断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二、检查类别和工作内容
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触发式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类。
(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
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5.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6.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
7.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8.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质量;
9.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
10.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2.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厅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计划开展29项涉企行政检查任务(详见附件),其中,以下8项为本年度本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
1.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
2.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整治行动;
3.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整治和重型货车治理执法检查;
4.涉气污染源(固定源、移动源)执法检查;
5.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执法检查;
6.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执法检查;
7.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8.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企业执法检查。
(二)触发式执法检查
触发式执法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通过12345热线、信访投诉等被群众投诉举报的;
2.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部门交办转办要求查处的;
3.配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的;
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需要进行检查的;
5.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的;
6.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8.企业存在生态环境整改问题需要现场核查的;
9.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
10.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需开展现场核查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进行检查的。
(三)专项检查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区)分局,针对本领域、本辖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部署专项检查(包括专项行动、专项排查、专项整治等)的,必须合法必要,并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严格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后实施。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原则上要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
三、检查方式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
(一)优化“一单两库”管理,实施动态调整。各分局要加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的进一步完善和动态调整:一是根据权责清单和本辖区实际,统筹三大攻坚任务以及生态、固体废物、化学品(含新污染物)、辐射、环评、排污许可、监测、移动源(含机动车)等相关业务监管职责调整抽查对象名录库;二是要将新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以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等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完善抽查对象清单;三是要严格执法主体人员资格审查,根据执法人员持有执法证情况以及岗位调动情况动态调整执法人员名录库;四是要根据抽查对象环保管理水平合理确定特殊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同时根据抽查对象现状及时调整企业现状标注,通过实施动态调整,时时保持“一单两库”的精准性。
(二)科学设定检查方式,总体控制检查频次。各单位在开展日常检查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控制行政检查频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级每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含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年度对同一企业检查总频次累计不超过4次。个案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市生态环境局要进行跟踪监督,分析深层次原因,查清问题根源。总体上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部门间、区域间、流域间联动,强化监管执法协同,大力推进精准检查,能合并、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提升服务效能,强化“综合体检、一次查清”。要避免“走过场”等打卡式检查。按照环评要求及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检查,“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性全面体检、查清所有问题,一次性交办、督促、整改到位所有问题。推行全过程说理式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检查服务力和公信力。
(四)严格执法程序,实施规范检查。严格落实《国务院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在现场检查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权利义务并听取检查对象意见。同时,认真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对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单位一把手是实施本计划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计划落实、调配人员、组织实施及督导整改,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协同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注重综合统筹,推进科学实施。各单位要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6号)和市级检查计划,统筹区域环境质量和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污染源特征、执法力量及技术能力,科学落实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严格落实行政检查有计划,无计划不检查的原则,各项计划不得超出年度计划范围。
(三)强化科技赋能,完善监管闭环。严格对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在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结合辖区产业结构特点配备适配性装备。强化装备实战应用及网络监管平台数据分析,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效率。建立分类整改机制:一是能够立即整改的,现场督促整改到位;二是需限期整改的,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重点查处数据造假、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无证排污、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发现-查处-整改-复核”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四)坚持服务引领,优化工作方式。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非现场检查的实施与创新,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创新非现场执法模式成效显著且可复制推广的个人或者单位给予激励措施。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激励机制,对法律意识强,环保管理水平高,环保设施配套健全、主动落实减排、创新环境管理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减少检查频次等政策激励。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及思想认识,帮助企业查清存在问题和环境风险,提高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主动性,推动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提升。
